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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时事] 刑法新罪名施行第一天 “辣笔小球”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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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1 14:2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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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3月1日消息,微博昵称@辣笔小球 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2月25日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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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8 N& K7 v0 |( A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修正案中明确的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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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5 o, E1 ]0 F! o6 P/ v  消息称,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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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 x8 E5 D& I" s2 ~0 t* Q  ~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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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R0 e6 w% C! Q, y3 C$ G  消息称,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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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6 z3 F. L" c7 s9 m3 M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其中明确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新罪名,并对一些罪名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8 T; @+ ~7 b7 n; c# ]5 j- 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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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Y/ L- v4 [# C, j+ M, W' `5 N  南京检察机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0 C* Z% ]9 O: k! H3 W#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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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已于19日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该账号是有254万粉丝的微博认证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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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z6 x! d  K# E9 z- M  根据网友此前截图,@辣笔小球 账号在其微博发布内容,诋毁英烈,妄称“阵亡的不仅仅只有4人”,诋毁在边境斗争中身负重伤的团长祁发宝。% B- N% B5 A' i8 a* E5 D

6 W( l" x# a0 K% }( y4 F% u  有网友指出其身份是《经济观察报》员工。2月19日晚,@经济观察报 官微直接点名了账号所有者仇子明,并声明其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经济观察报离职,其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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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5 00:07:4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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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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